阳民函〔2021〕106号
各县(区)民政局:
为规范我市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殡葬管理条例》、《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民政部制定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定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土葬改革区建立农村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方案,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申请时,应向公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公墓的申请报告;(二)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三)建设公墓的可行性报告;(四)其他有关材料。”第九条:“建设公益性公墓,由村委会提出申请,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
二、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
(一)符合县区农村公益性公墓的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
(二)建立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选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避开“三沿六区”(公路、铁路、河道沿线和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住宅区、开发区、水库堤坝区)。
(三)建设单位为村(居)委会、多个村委会联办、乡镇公益性公墓管理单位;
(四)布局要符合国家殡葬管理法规要求;
(五)管理机构健全,制度完善。
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申请报告》的样式由县级民政部门制定;
(二)村(居)委会意见;
(三)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
(四)土地使用权证;
(五)公墓建设规划方案;
(六)经费筹集方案;
(七)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八)其他相关资料。
四、审核审批
(一)乡镇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益性公墓审核责任主体,县级民政部门是农村公益性公墓审批的责任主体;
(二)村级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或多个村联合)向乡镇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三)乡镇级公益性公墓由承办单位向乡镇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四)乡镇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征询自然资源、发改、林业、城乡规划、生态环境、文旅、交通、水利等部门意见后,按规定程序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五)县级民政部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后,依据本县(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和相关部门的意见,提出审批意见;
(六)公墓建设完成后,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交验收申请;
(七)县级民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发放使用许可证;
(八)上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五、相关要求
(一)农村公益性公墓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不得承包、转让、对外销售经营或变相销售经营;
(二)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建立公墓管理制度;
(三)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由县级民政部门制定。
beat365官方app下载手机版_世界杯365网站打不开_365bet官网网址是多少民政局
2021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