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制度所称外出报告及请(休)假,是指因公或因私离岗外出(包括休假、外出学习、公务出差),不能正常在岗工作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履行请假手续。
二、本制度适用范围是办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工作人员。
三、审批程序。离岗外出或不能正常在岗工作半天以上的均须履行请假手续。
(一)办主要领导请假按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并向市委办公厅和市政府办公厅报备,由综合科备案。
(二)办领导(副职)请假须向主要领导请假审批,由综合科备案。
(三)各科(站)、中心、商场负责人请假的,1天以内向分管副主任请假,2天以上的须持请假条由主任审批。批准后由综合科备案。
(四)各科(站)、中心,工作人员请假的,1天以内向科室负责人请假,2天以内的须持请假条由分管主任审批,3天以上的须持请假条由主任审批,批准后假条由综合科备案。(商场职工请假由经理审批并备案)。
四、请假一律为事前请假,严禁事后或事中补假。(因紧急事项的要及时报告后补办手续)
五、对不请假外出,影响工作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六、事假累计超过本人休假天数的,取消其当年休假。
七、请假期间应全时保持通讯联络畅通。
八、因病不能正常上班的,也应按上述程序请销假,并出据医院诊断证明。
九、请事假期间的待遇,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十、凡办公室召开的会议,因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需向召集会议的领导请假,未经批准,不得无故缺席。
十一、考勤情况登记由各部门负责,年底报综合科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