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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统计违纪违法案例解析
        字体:[ ] 日期: 2022-07-29
        来源: 清风西乡塘网 作者:

           统计违纪违法案例一:

          国家统计局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重大统计违纪违法案件责任追究情况的通报?。

          2018年3月,国家统计局对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重大统计违纪违法案件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018年9月公开通报了案件情况。目前,对该案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已基本完成,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高度重视灵武重大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的责任追究和整改工作,依据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以下分别简称《意见》《办法》)和统计法律法规、党纪政务处分有关规定,对该案件中42名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进行了处分处理,其中厅级干部4人,处级干部8人。在该案中,纪检监察机关已决定给予灵武市委书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灵武市委副书记、市长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灵武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降为科员处分;灵武市统计局局长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降为科员处分;灵武市工业信息化局局长受到政务记大过处分,并调整为非领导职务;灵武市交通运输局、灵武市教育体育局、灵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灵武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灵武市林业局、灵武市科技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分别受到政务警告等处分。

          统计违纪违法案例二:

          国家统计局关于山西省朔州市应县重大统计违纪违法案件责任追究情况的通报?。

          2018年5月,国家统计局对山西省朔州市应县重大统计违纪违法案件进行立案调查。目前,对该案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已基本完成,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山西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高度重视应县重大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的责任追究,积极组织整改,依据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以下分别简称《意见》《办法》)和统计法律法规、党纪政务处分有关规定,对该案件中17名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进行了处分处理,其中厅级干部1人,处级干部7人。在该案中,时任应县县委书记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时任应县县长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分管统计工作的副县长和分管经信工作的时任副县长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应县经信局分管商贸工作的副局长因严重干扰、妨碍统计执法检查,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应县统计局局长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应县统计局分管统计普查工作的副局长、应县统计局总统计师、应县经信局局长及分管工业企业的2名副局长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时任山西省统计局总经济师兼投资统计处处长、山西省统计局投资统计处副处长、政策法规处副调研员因泄露国家秘密和向检查对象通风报信造成严重后果,受到党内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统计违法案例三: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在全国经济普查中统计数据造假问题。

          2019年,红河州在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登记工作中,州、县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政府采取出具虚假批文,代填代报,授意、指使、强令普查对象提供虚假资料等方式干预统计工作,建水县、泸西县统计数据严重失实。在上级检查期间,部分单位和领导干部还采取解散QQ工作群、毁弃证明资料、提供虚假情况等方式阻碍监督检查,有的县领导还要求“被查单位自行承担责任,不得指认县委县政府”。红河州在全国经济普查中统计造假,分管统计工作的州政府党组成员、副州长周踊负主要领导责任,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建水县原县委书记毛宗晦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去县委书记职务;建水县原县委副书记、县长冯林春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泸西县委书记王家林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泸西县原县委副书记、县长莫伟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其他相关责任人分别因出具虚假批文、授意企业报送虚假数据、阻碍监督检查等问题受到相应的处理。

          统计违法案例四:

          百色市田东县、那坡县统计违纪违法问题。2017年1月至2018 年3月期间,百色市田东县、那坡县存在的统计违纪违法问题主要表现为:部分统计数据虚报瞒报,其中田东县14个上报2018年1—3 月本年完成投资指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全部虚报,虚报32.2倍;协助固定资产投资责任单位编造项目入库申报材料;虚报、重复、提前报送项目数据,指令报送、代填代报企业项目数据等。

          对负有相关责任的48 人依纪依法依规作出处理:给予1人党内、政务撤职,给予7人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给予3人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给予4 人党内警告、政务记过,给予8人党内、政务警告,给予1人政务警告,对18人进行诫勉谈话,对1人进行通报,对1人进行责令检查,对4人进行批评教育。

          其中:田东县委副书记、县长受到党内警告、政务警告处分;田东县原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2017 年1 月至10 月时任)受到党内警告、政务警告处分;田东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受到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田东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分管县经济局、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受到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那坡县原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2017 年1 月至2018年3 月时任)受到党内警告、政务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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