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政府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财务部门:
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组通字[2019]10号)文件精神,为体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对创建新中国作出贡献的老同志的关怀和照顾,经研究,决定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5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200元。
二、1937年7月7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华革会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0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700元。
三、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3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000元。
四、离休干部的护理费与自雇费、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不重复享受,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发放。
五、所需费用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
六、上述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