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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beat365官方app下载手机版_世界杯365网站打不开_365bet官网网址是多少公安局“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工作指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1-16 发布机构:beat365官方app下载手机版_世界杯365网站打不开_365bet官网网址是多少公安局

         

        关于印发《beat365官方app下载手机版_世界杯365网站打不开_365bet官网网址是多少公安局“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工作指引》的通知

         

        市局相关处室、支队、各县(区)公安(分)局:

        现将《beat365官方app下载手机版_世界杯365网站打不开_365bet官网网址是多少公安局“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beat365官方app下载手机版_世界杯365网站打不开_365bet官网网址是多少公安局

                                   2022年5月18日

         

         

         

         

         


        对保安服务业事项检查的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保安服务公司的检查

        (二)保安培训单位资质检查

        (三)保安培训内容检查

        (四)保安员资质检查

        (五)保安员提供保安服务内容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保安服务公司的检查

        是否获得公安机关许可从事保安服务;是否超范围开展保安服务;是否经公安机关审核变更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是否按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是否按规定核查客户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是否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违法保安服务要求;是否按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是否按规定留存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是否泄露在保安服务中得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是否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个人隐私;是否删改、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是否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是否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是否因保安员不执行违法指令而解除与保安员的劳动合同降低其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缴、少缴依法应当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二)保安培训单位资质检查

        是否获得公安机关许可从事保安培训。

        (三)保安培训内容检查  

        是否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培训;是否以保安培训为名进行诈骗活动;是否以实习为名,派出学员变相开展保安服务。

        (四)保安员资质检查

        是否获得保安员资格证。

        (五)保安员提供保安服务内容检查

        是否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是否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是否阻碍依法执行公务;是否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是否删改、扩散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是否侵犯个人隐私或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是否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三、检查依据

        (一)《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10年实施)

        第十六条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提取、留存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

        (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三)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

        (四)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

        第十八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招用符合保安员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并与被招用的保安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安从业单位及保安员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需要定期对保安员进行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二十七条 保安员上岗应当着保安员服装,佩带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应当与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和人民警察、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机关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制式服装、标志服饰有明显区别。保安员服装由全国保安服务行业协会推荐式样,由保安服务从业单位在推荐式样范围内选用。保安服务标志式样由全国保安服务行业协会确定。

        第三十条 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                        

        (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指导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督促保安从业单位落实相关管理制度。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建立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记录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的相关信息。公安机关应当对提取、留存的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予以保密。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其整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如实记录,并由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和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公布投诉方式,受理社会公众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的投诉。接到投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查处结果。

        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的经营活动。

        (二)《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0年实施)

        第十九条 申领保安员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

        (二)身体健康,品行良好;

        (三)初中以上学历;

        (四)参加保安员考试,成绩合格;

        (五)没有《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保安从业单位直接从事保安服务的人员应当持有保安员证。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招用持有保安员证的?员从事保安服务工作,并与被招用的保安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条例》规定,建立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和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管理制度。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标准由公安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保安服务公司基本情况;

        (二)设立分公司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保安服务经营活动情况;

        (三)保安服务合同和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

        (四)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

        (五)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建立落实情况;

        (六)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公务用枪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

        (七)保安员及其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管理情况;

        (八)保安员在岗培训和权益保障工作落实情况;  

        (九)被投诉举报事项纠正情况;

        (十)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保安培训单位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保安培训单位基本情况;

        (二)保安培训教学情况;

        (三)枪支使用培训单位备案情况和枪支安全管理制度与保管设施建设管理情况;

        (四)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有关工作人员对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培训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对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并由公安机关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负责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字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在监督检查时,发现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应当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被检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中应当注明改正期限。公安机关应当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和政府网站上公布下列信息:

        (一)保安服务监督管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二)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许可证、保安员证的申领条件和程序;

        (三)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服务、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保安员枪支使用培训单位的备案材料和程序;

        (四)保安服务监督检查工作要求和程序;

        (五)举报投诉方式;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四十三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安服务或者保安培训许可,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准予保安服务或者保安培训许可,或者对不具备申请资格、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保安服务或者保安培训许可的,发证公安机关经查证属实,应当撤销行政许可。撤销保安服务、保安培训许可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制作撤销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二)收缴许可证书;

        (三)公告许可证书作废。

        第四十四条 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终止的,发证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办理许可注销手续,收回许可证件。

         

        对民爆物品从业单位的事项检查

        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爆破作业现场、爆破作业单位、爆破作业人员和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来源与公安机关许可信息是否一致、民用爆炸物品临时存放是否由专人管理看护;

        (二)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技防、人防、物防、犬防等治安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三)民用爆炸物品的警示、登记标识质量是否可靠、信息是否准确;

        (四)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信息的查验、登记、备案、信息采集和报送情况;

        (五)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来源、登记标识与台账结存信息是否一致。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许可信息与现场实际的一致性

        即在现场收集许可证件、资质证件,与公安机关注册登记、备案登记的信息进行核对,这是现场检查最基本的内容,主要目的是注意发现从业活动是否超越许可的限制,是否存在非法从业活动和非法爆炸物品,是否存在重要岗位人员脱岗,是否存在作业现场管理秩序混乱等问题。

        1)从业活动的主体许可信息,如单位许可证、人员许可证等;

        2)从业活动许可信息,如生产、储存、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的主体、地点、时间、活动内容;

        3)现场民用爆炸物品的相关许可信息,如品种、数量、来源、登记标识等。

        (二)封闭式管理暨治安保卫制度执行情况

        1)专库储存情况,即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必须使用专用的储存仓库,禁止在专用储存库以外的地方存放;

        2)储存库建设、治安防范措施和安全评价等情况,必须符合标准规定;

        3)储存设施的技防、人防、物防、犬防等治安防范措施的现状,必须符合标准规定,治安保卫负责人抽查治安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4)运输车辆和驾驶、押运人员的资质和安全设施现状,均符合相关规定,运输路线、时间等不超越许可限制;

        5)零散爆炸物品的保管箱,数量充足、安全可靠;在非加工、装药现场,无可见的零散民用爆炸物品;

        6)作业现场临时存放的现状,必须实施警戒和不间断看守;

        7)爆破作业均由持证的爆破作业人员进行。

        (三)流向查验登记制度执行情况

        1)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信息的查验、登记、备案、信息采集和报送情况,包括储存库的出入库、爆破作业的现场收发、作业人员领退等;

        2)实有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来源、登记标识与台账结存信息一致,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登记“日清点、周核对、月检查”制度落实情况;

        3)实有民用爆炸物品的警示、登记标识质量可靠、信息准确;

        4)安全作业制度执行情况

        指爆破作业、运输作业制度,主要包括:

        1、关键程序是否到位,即备案、评估、监理合同、项目许可、购买(运输)许可、公告、警戒、起爆前检查确认安全、爆破后检查确认安全等事项的落实情况;

        2、关键岗位人员是否到位,即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以及安全监理人员等应当在场人员是否在场,是否履行岗位安全职责,是否形成有效监督制约。

        (四)整改落实情况

        指对前期检查发现的从业活动中的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是否已整改落实到位。

        三、检查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规定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

        (二)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三)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五)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二条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被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活动。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第三十四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其资质等级承接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其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爆破作业的分级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十七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如实记载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领取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作业后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当班清退回库。

        第三十九条 爆破作业单位不再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当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发现、拣拾无主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四十条 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

         

         

         

         

         

         

         

         

         

         

         

        对娱乐场所和特种行业的事项检查

        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开业、变更后是否按规定到公安机关备案;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履行治安、安全责任情况;

        (三)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治安、安全防范有关规定及标准;

        (四)治安、安全防范制度、措施建立和落实情况;

        (五)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情况;

        (六)是否存在违法犯罪情况;

        (七)提供住宿服务项目的场所住宿验证登记情况;

        (八)其他与治安管理有关且应当进行公开检查的事项。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开业、变更后是否按规定到公安机关备案

        首先查看证照是否齐全,并且实地查看开业与变更的场所与公安机关备案场所比对,是否按照规定到公安机关备案。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履行治安、安全责任情况

        检查场所是否有负责人在岗,保安员是否在岗,从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公安机关派发的检查登记簿是否放置好,随时拿出给检查人员登记;从业人员登记簿是否按规定填写完整;场所是否制定工作预案、应急预案、巡查制度等。

        (三)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治安、安全防范有关规定及标准

        1、娱乐场所

        1)娱乐场所必须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窗,透明窗不得小于0.2平方米,不得设置拉帘等遮挡物品,必须保证他人在包厢、包间外能够清楚看到室内整体环境,特别是消费者主要娱乐的区域环境。

        2)娱乐场所大厅、包厢、包间内应当设置不可调试亮度的照明灯,大厅灯光亮度不得低于4勒克司,包厢、包间内灯光亮度不得低于3勒克司。应急照明设施保持运转正常。

        3)娱乐场所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阻碍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屏风、隔扇、板壁等隔断,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房中房,包厢、包间内不得安装反锁、插销等阻碍他人自由进出的装置。

        4)标志设置

        一是指示标志。所有娱乐场所应当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明显指示标志,不得遮挡、覆盖,营业期间,必须保证通道和出口畅通无阻。

        二是警示标志。所有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着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限入标志,并注明公安机关的举报电话。

        5)检查闭路电视监控系统是否正常使用,要求能清楚看到场所内的通道、电梯、安全出入口和大厅的情况,并不得间断录像,保留30天存查。

        2、特种行业

        1)旅馆业

        30张床位以上的旅馆必须在大堂、总台、电梯、楼面(层)、停车场、财物保管室和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安装的主要部位安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系统;30张床位以下的旅馆必须在主要出入口或总台安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系统。

        2)印章刻字业

        是否设有印章保密工房和成品保管仓库

        3)典当业

        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设置报警装置;门窗设置防护设施。

        (四)治安、安全防范制度、措施建立和落实情况

        1安全检查制度落实情况。有无定期检查用火用电等安全情况,发现隐患或不安全因素是否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2消防设施及安全通道状况。安全通道是否畅通,是否按规定安装应急照明装置并处于良好状态;安全出口及疏散指示标志是否明显;房间内有无消防面具。

        3)值班巡逻制度落实情况。有否建立值班制度实行24小时值班;有无落实楼层服务员值班和落实保安巡查制度。

        (五)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情况

        经营者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向公安机关实时传输治安信息;暂不具备实时传输条件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规定定期报送相关信息。

        (六)是否存在违法犯罪情况

        查看各场所是否存在“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情况,有无按规定时间经营。

        (七)提供住宿服务项目的场所住宿验证登记情况

        1住宿登记制度落实情况。住宿应持有效证件登记,严禁一人登记多人入住。

        2旅馆业住宿信息管理系统落实情况。有无安装旅馆业住宿信息管理系统,是否按规定准确输入旅客信息并及时上传公安机关。

        3来访登记制度落实情况。楼层服务员是否按规定对来访人员进行登记,是否严格落实会客制度。

        (八)其他与治安管理有关且应当进行公开检查的事项

        三、检查依据

        (一)《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应当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将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并应当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包厢、包间的门不得有内锁装置。

        第十七条 营业期间,歌舞娱乐场所内亮度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条 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和其他安全负责。

        娱乐场所应当确保其建筑、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技术规范,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状况,并及时维护、更新。

        娱乐场所应当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二十一条 营业期间,娱乐场所应当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封堵、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娱乐场所应当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明显指示标志,不得遮挡、覆盖指示标志。

        第二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病病原体进入娱乐场所。

        迪斯科舞厅应当配备安全检查设备,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八条 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

        第三十条 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着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第三十二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需要查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资料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提供。

         

        (二)《旅店业管理办法》

        第六条 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三)《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十条 典当行承接典当物品,应当查验典当单位和个人出具的有关证明,对典当者的姓名、单位名称、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及典当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当据编号等逐项登记。

        第十三条 典当行发现可疑物品、可疑人员或者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者赃物,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印章治安管理办法》

        第七条 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各级组织、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由制发机关的印章管理部门开具公函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是否设有印章保密工房和成品保管仓库

         

         

         

         

         

        对民用枪支经营使用单位的事项检查

        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公安机关对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制造、配售、储存和账册登记等情况,必须进行定期检查;

        (二)对枪支实行查验制度。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公安机关制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查验。公安机关在查验时,必须严格审查持枪单位和个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条件,检查枪支状况及使用情况

        (三)检查是否建立枪支、弹药的登记、保管、检查、使用制度等其他制度;

        (四)检查是否建立安全管理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主要领导负责枪支安全管理工作,落实职能部门或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对枪弹库治安防范设施开展经常性自查,定期对枪支进行保养、对涉枪人员进行经常性思想教育,掌握其思想变化情况;

        (二)枪弹库24小时专人值守和值守人员交接班情况;

        (三)严格执行枪支弹药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等情况,手续是否齐全,登记是否完整,有关资料至少保存3年;

        (四)枪弹库物防、技防设施完善牢固、运行良好,枪支弹药存放场所是否符合《枪支(弹药)库室风险等级划分与安全防范要求》(GA 1016—2012);

        (五)枪弹保险柜符合规范要求情况。枪弹保险柜要符合《枪支弹药专用保险柜》(GA 1051—2013)标准;

        (六)枪支弹药管理是否台帐健全,登记内容翔实、填写规范完整,帐物相符,规章制度上墙,保养擦拭制度落实,枪支、弹药保养良好,放置有序;

        (七)企业登记事项的检查。主要包括: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经营(驻在)期限、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等内容;

        (八)企业公示信息的检查。主要包括:及时公示信息等内容。

        三、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