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组织建立市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承担全市计量标准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承担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能源计量和环境计量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