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beat365官方app下载手机版_世界杯365网站打不开_365bet官网网址是多少科学技术局

        beat365官方app下载手机版_世界杯365网站打不开_365bet官网网址是多少科学技术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发布日期:2018-08-07 发布机构:beat365官方app下载手机版_世界杯365网站打不开_365bet官网网址是多少科学技术局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切实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晋政办发〔2017167号)和《beat365官方app下载手机版_世界杯365网站打不开_365bet官网网址是多少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阳政办发〔201857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科技部门在依法作出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决定之前,由局法制机构组织法制审核人员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等工作中的作用,对涉及重大法制决定的复杂疑难法律事务,要组织法律顾问协助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第四条  建立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不断提高法制审核人员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第五条  本部门做出下列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由局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1、对假冒专利行为和为假冒专利行为提供便利的处罚;

        2、对技术贸易活动违规的处罚;

        3、对克扣、截留、挪用科普财政经费或者贪污、挪用捐赠款物的处罚;

        4、对擅自将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改为他用的处罚;  

        5、对假冒专利的产品的查封或扣押;

        6、作出行政赔偿或者不予行政赔偿决定的;

        7、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8、其他重大、复杂的行政执法决定的。

        拟作出所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事项,承办科室应当在作出决定前,按本制度所规定的程序提交局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第六条  配备、充实满足工作需要的法制审核人员。

        法制审核小组由局法制机构组织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对重大执法决定事项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由承办科室提请局班子集体审查决定。

        第七条  各科室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法制初审协调工作,组织对各类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初审,对涉及重大执法决定的事项按规定送局法制机构审核。

        第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本部门行政执法监督的需要,可以适时调整需要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类别和范围。

        第九条 承办科室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报告;

        (三)拟作出决定的案卷材料;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代拟稿;

        (五)相关证据资料;

        (六)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七)其它需要提交的资料。

        所提交材料不齐全的、不符合要求的,由承办科室在指定时间内补交。

        第十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违法行为(或隐患)基本事实及法律依据;

        (二)处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证据情况;

        (五)拟作出决定及承办科室负责人意见;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一条  局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违法事实是否查清;

        (三)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五)行政执法决定是否适当;

        (六)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七)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八)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九)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十)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十二条  局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进行了解、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三条  局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决定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退回,补充调查;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或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四条  局法制机构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除另有规定外,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局主管法制工作的领导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局法制机构组织法制审核人员审核完毕后,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案件承办科室。

        第十五条  承办科室对局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一次,复核仍有异议的报送局主要负责人处理。

        第十六条  未经局法制机构组织法制审核人员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十七条  承办科室应当将最终的执法决定报局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不认真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