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市政府6月30日常务会议的决定,从2017年1月1日起,全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分别提高35元、40元。提标后,全市城市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487元,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308元。
为确保农村贫困人口的生活水平不降低,实现低保线和脱贫线“两线合一”,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城乡统筹,根据《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的通知》文件要求,市民政局高度重视,工作靠前,积极了解掌握其他兄弟市的低保标准情况及我市的全省排名情况,多次和市财政局、各县(区)民政部门就提标问题进行沟通协商,并召开党组会进行多次专题研究。
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市委、市政府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践行共享发展理念、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完善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强化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有效衔接,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有力手段。要求各县(区)要切实站在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不折不扣地抓好提标政策的落实,确保提标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保障对象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