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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eat365官方app下载手机版_世界杯365网站打不开_365bet官网网址是多少民政局关于印发《beat365官方app下载手机版_世界杯365网站打不开_365bet官网网址是多少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1-14 发布机构:beat365官方app下载手机版_世界杯365网站打不开_365bet官网网址是多少民政局

        各县(区)民政局、开发区社保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流程,推进我市低保工作法制化、规范化进程,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经研究制定,现将《beat365官方app下载手机版_世界杯365网站打不开_365bet官网网址是多少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beat365官方app下载手机版_世界杯365网站打不开_365bet官网网址是多少民政局        

                                     2015年9月14日        

         

        beat365官方app下载手机版_世界杯365网站打不开_365bet官网网址是多少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13〕37号)等有关规定,根据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和《山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民发〔2013〕72号)的要求,积极推进城乡低保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进程,确保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审核审批工作规范操作,低保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城乡低保工作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以强化责任为主线,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按照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法规政策,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加强能力建设,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格局,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第三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综合管理、指导和监督;县(区)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城乡低保审批的责任主体,在政府领导下,牵头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低保审批及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城乡低保的责任主体,切实履行城乡低保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按照《民政部关于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协助做好以下工作:

        1、协助做好救助对象发现报告工作。

        2、协助做好社会救助申请审核审批工作。一是协助提出救助申请;二是协助开展调查审核;三是协助组织群众评议;四是协助进行抽查复核;五是协助公示审核审批结果。

        3、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动态管理工作。

        4、协助做好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有关工作。

        5、协助做好生活救助政策宣传工作。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四条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或居住证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以家庭为单位,按户籍或居住证类别,分别申请城市和农村低保。

        第五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家庭,是指由持有本市常住户口,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且长期共同生活人员组成的家庭。

        认定对象包括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

        1、配偶。

        2、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养子女、继子女。

        3、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包括宣告死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4、兄姐与父母双亡(包括宣告死亡)或父母无能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5、成年但因病因残等特殊原因未婚的单身。

        6、因上学将户口迁往他处的在读大中专学生。

        7、民政部门按照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成员。

            根据实际情况,民政部门可以对上述家庭成员之外的相关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正在服役或服刑人员不计入低收入或低保申请家庭成员。

        第六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按其提出申请时前6个月内的家庭收入总和计算家庭人均月收入;农村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按其申请前12个月内的家庭收入总和计算家庭人均年收入。

        对申请对象家庭收入和财产的核算与评估,按收入来源分类核算。具体分类如下:

        1、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所从事的主要职业及第二职业、其他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工资、薪金、加班费、各种奖金、各种津贴补贴、稿酬等收入。

        2、经营性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获得的净收入。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转包等收入;从事种植、养殖等农副生产劳动获得的纯收入的总和。

        3、财产性收入指家庭拥有的动产、不动产所获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集体分配股息和红利,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保险收益、彩票收益等收入。

        4、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主要包括离退休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辞退金、保险索赔、住房公积金、赠与和赡(抚、扶)养费等。

        5、依法应计入的其他收入。

        第七条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房屋,债权以及其他财产等。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拥有的货币财产总额和其他家庭财产的计算标准由县(区)级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实际确定。

        第八条  不计入家庭收入的收入项目:

        1、政府给予的特殊贡献奖励金、特殊津贴,见义勇为奖励金,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新中国成立前入党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老党员生活补贴;

        2、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费、护理费、保健金和义务兵家属优待金,退役士兵安置补偿费;

        3、政府、社会和学校给予贫困在校生的助学金、奖学金和生活补贴;

        4、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

        5、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人辅助器具费,因工(公)死亡人员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人身伤害赔偿金;其他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补助费以外的部分;

        6、从业人员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

        7、原住房被征收(拆迁),且无他处住房,所获得的货币安置补偿费;

        8、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

        9、高龄老人长寿津贴;

        10、政策性惠农补贴(有政策规定的除外);

        11、依法不应计入的其他收入。

        第三章  申请

        第九条  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家庭主要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条  户主或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家庭成员经济收入情况和家庭财产状况,承诺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自愿承担法律责任,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书面申请书;

        (二)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

        (三)家庭成员的工资(卡)、经济收入证明;

        (四)疾病诊断书,残疾证;

        (五)住房证明;

        (六)高中及以上在校就读证明(学生证、院、校联系电话)

        (七)家庭成员同意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的授权(声明)书。

        (八)民政部门需要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

        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或居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低保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家庭,应将户口、居住迁入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情况暂时无法迁移的,受理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申请人所在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家庭经济状况的调查,并出具三级证明。同一辖区户籍类别一致的人户分离的家庭,应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跨区域的申请家庭,原则上自户口或居住迁入本辖区半年以上的,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

        申请低保时,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对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应当单独登记备案。

        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场告知并且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生活困难丧失劳动能力,持有政府部门、社会团体核发的一、二级残疾证的成年残疾人。

        (二)因病、因残所需费用支出明显超出家庭收入的“支出型”贫困家庭的病、残人员。

        (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独立生活三年以上(含三年)且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银行有消费类贷款,如:购置汽车、房屋、经营商、企业的;家庭金融性资产,如:现金、存款、有价证券总值人均超过当地居民人均年度可支配收入的。

        (二)申请低保前两年,除原有住房外,购置新房、加层翻盖;在享受低保期间购置房屋或出租房屋的,取消其享受待遇。

        (三)有工商、税务、车辆、企业、经营性商铺登记和两套以上住房登记的。

        (四)家庭成员拥有或日常使用机动车辆、大型农机具、船舶、四轮电瓶助力车和老年代步车的(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的除外)。

        (五)购买使用高档非生活必需品或高消费的,如:购置金、银、理财产品、饲养高档宠物等。

        (六)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违法人员。

        (七)利用解除婚姻关系,放弃共同财产分割权利的和虽然依法解除婚姻关系,但实际共同生活居住在一起时间达6个月的。

        (八)故意隐瞒家庭财产、经济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证明。

        (九)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养、抚养、扶养权益的家庭。

        (十)其他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

        第四章 家庭经济状况核算

        第十五条  核算收入应根据有关单位和部门,村(居)委会提供的收入证明材料计算。一般情况下,各类收入的计算不应低于以下标准:

        (1)工资性收入

        有稳定工作的人员,最少收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基本收入(政府公益性岗位按实际收入计算)。

        城镇非稳定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按以下公式计算:

        最低工资标准(农民人均纯收入)×收入折减系数。

        其中,在城镇打工的以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在农村居住的外出打工的富余劳动力以居住地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收入折减系数按年龄、身体和家庭等情况,由各县(区)具体制定。

        (2)转移性收入

        离退休金、事业救济金等,按实际计算。

        辞退金、各类生活补贴,按分摊月数计算。

        城镇居民基础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基础养老保险、当地政府或集体的高龄补贴等暂不计入收入。

        赡(抚、扶)养费的计算。分户计算的子女对父母,父母对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均有赡养、抚养义务;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赡(抚、扶)养费应按赡(抚、扶)养人家庭收入超出家庭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部分的30%再除以被赡(抚、扶)养人数计算,有多个赡(抚、扶)养人的,应合并计算。赡(抚、扶)养人也是低保对象或低收入家庭的,可不计算应负担的赡(抚、扶)养费。

        (3)资产性收入

        经营出租房、车辆及其他资产的收入,农村种植经济作物的土地收入等,按《城市居民自谋职业行业收入标准评估指导意见》和《农村居民几项主要收入标准评估指导意见》中确定的收入标准计算。

        农村土地收入。拥有基本口粮田的农业人口,每人获得的土地收入最少应按照能满足自己食用的需要计算,计算标准是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0%(食物在低保标准中所占的比例),多出部分按市场价格折算。对于因病、因残或年老体弱自己无力耕种的土地收入,按实际情况计算。

        基本口粮田的亩数,由县(区)民政部门会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

        (4)经营性收入

        有固定门面、固定摊位或代理品牌的。月收入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按相应倍数计算。

        非固定经营者。经营期内按市场测算收入计算

        第十六条  根据申请人家庭困难情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按下列标准对家庭经济收入进行核算:

        1、申请家庭中有罹患重大疾病或重度残疾人的,按家庭总收入的50%进行收入核减计算;若法定抚养人达到60周岁及以上的,其家庭收入核减后还可按20%再次收入核减进行计算。

        (1)罹患重大疾病种类: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心病、重性精神疾病、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结肠癌、直肠癌、食道癌、胃癌、肺癌、急性心肌梗塞、I型糖尿病、甲亢、脑梗死、唇腭裂、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儿童苯丙酮尿症、儿童尿道下裂、儿童先天性巨结肠、儿童先天性肥厚性幽门狭窄共24类重大疾病。

        (2)重度残疾人范围:持一、二级残疾证的残疾人。

        (3)持三级及以上残疾证的智障类、精神类的残疾人。

        2、因丧偶、离异等原因,造成未成年子女随父(母)一方共同生活困难的,应区别家庭实际生活状况进行核算。

        (1)丧偶单亲家庭中抚养人抚养孩子生活、学习,生活困难的,家庭总收入按50%进行收入核减计算。孩子在大学就读的,其家庭收入核减后还可按20%再次收入核减进行计算。

        (2)离异单亲家庭中抚养人单独抚养孩子生活、学习,生活困难的,家庭总收入按50%进行收入核减计算。

        3、单亲家庭中法定赡养人单独赡养年老体弱、无固定收入和生活来源老人的,计算赡养费时家庭收入按50%进行核减计算。

        4、独生子女家庭中,独生子女因意外造成伤害,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伤残的,家庭总收入按50%进行收入核减计算。

        第五章  调查及评议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驻村干部、社区低保专干、社会工作者等每组不少于3个工作人员,采取信息核对、实地查看、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组织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

        (一)信息核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委托市级核对中心与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税务、金融、工商等部门和机构,对低保申请家庭的户籍、车辆、住房、社会保险、养老金、存款、证券、个体经营、住房公积金等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并根据信息核对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声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二)入户调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经办人员到申请对象家中进行调查,核实家庭收入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填写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分别签字确认。

        (三)邻里访问。低保经办人员到申请人所在村走访村(居)民和街坊邻居,走访了解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四)信函索证。通过信函至申请人户籍地或居住地和从业单位等有关部门(机构)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五)其他调查方式。

        第十八条  经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调查核实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符合条件的低保申请人依程序开展办理工作。

        对不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调查核实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审核

        第十九条  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社区)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第二十条  民主评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民委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评议人员参加。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有条件的地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派人参加民主评议。

        第二十一条  民主评议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宣讲政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宣讲低保资格条件、补差发放、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

        (二)介绍情况。户主或申请人和代理人陈述家庭基本情况,入户调查人员介绍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

        (三)现场评议。民主评议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进行评议,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价。

        (四)形成结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根据现场评议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有效性做出结论。

        (五)签字确认。民主评议应当有详细的评议记录。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签字确认评议结果。

        第二十二条  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低保申请家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

        第六章  审核和审批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低保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及时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结果和监督举报方式。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和公示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5个工作日提出审批初步意见。拟批准纳入低保范围的,应当同时确定保障金额。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在做出审批决定3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提出审批初步意见前,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单独登记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如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低保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部入户调查。严禁不经审核、审批程序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有条件的地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邀请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派人参与低保审批,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低保条件提出建议

        第二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拟批准纳入低保范围的家庭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固定的政务公开栏以及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等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拟保障金额和监督举报方式等。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批准纳入低保范围,发给低保证。对公示有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第二十六条  公示中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严禁公示、公开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无关的信息。

        第二十七条  保障金额应当按照核定的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乘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

        第七章  资金发放

        第二十八条  低保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等金融代理机构,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账户中。按月发放,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

        第八章  动态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低保对象的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来源等情况对低保家庭实行分类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低保家庭成员和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进行分类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及时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或者增发手续。

        低保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三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主动申请并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三十一条  对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可按照类别划分进行复核安排。

        (一)对城市“三无”人员和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低保家庭,可每年复核一次。

        (二)对短期内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低保家庭,可每半年复核一次。

        (三)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原则上城市按月、农村按季复核。

        第三十二条  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办公场所或人群集中的地方统一设置固定的低保公示栏(牌),对已保障的低保家庭实行长期公示,并完善面向公众的低保对象信息查询机制。

        第九章  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公开低保咨询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和公众对低保审核审批工作的监督、投诉和举报;要健全完善举报核查制度。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逐一核查,及时向举报人出示反馈核查结果,同时对实名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三十四条  市、县(区)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对城乡低保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查出的违法、违纪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一)对社区、街道、民政部门审核、审批过程中,不按规定进行,欺上瞒下,弄虚作假,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或对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办事效率低或故意拖延,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调离工作岗位,触及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城乡低保家庭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城乡低保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予以清退,并追回冒领资金,向社会公布,且在1—2年内不再受理其城乡低保申请。同时,可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三)对骗取城乡低保金数额巨大、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县(区)民政部门可从实际出发,制定本操作规程的实施细则,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操作规程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