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局政务新媒体备案管理,提升本单位形象和公信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新媒体,是指局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局属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在微博、微信等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的政务账号或应用,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等。
第二条 开设政务新媒体,应当根据工作实际和社会公众需求,加强规划设计,理性开发,统筹建设,推进集约共享、条块联通和业务协同,确保实用管用。
第三条 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按照“谁开设、谁主办”的原则确定,履行政务新媒体的规划建设、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等职责。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相关机构具体承担政务新媒体日常运维工作。
第四条 开设政务新媒体,必须对相关情况,如平台名称、平台类型、信息发布范围等,进行书面说明,明确主管领导、后台管理人员,书面说明须经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市民政局办公室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开通政务新媒体后,应及时申请认证。如因工作需要,发生新媒体建设分管领导或管理员变更,应重新说明,并及时报局办公室备案。局机关开设政务新媒体,需及时向市政府备案并报送备案相关资料。
第六条 在同一新媒体平台只开设一个政务新媒体账号,对不同平台上功能相近、用户关注度和利用率低的,应及时整合,确属无力维护的予以关停。开展重大活动或专项工作,原则上不单独开设政务新媒体。不得以本单位内设机构名义开设政务新媒体。
第七条 政务新媒体名称应简洁规范,头像(LOGO)应特点鲜明,与主办单位工作职责相关联,并在公开认证信息中标明主办单位名称,主办单位在不同平台上开设的政务新媒体名称原则上应保持一致。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