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公职、公司律师设立单位,各县(区)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市法律援助中心:
根据《律师法》《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司发通〔2018〕131号)《公司律师管理办法》(司发通〔2018〕131号)《山西省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山西省公司律师管理办法》规定,参照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现将2020年度公职、公司、法律援助律师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2020年12月31日前,经省司法厅批准执业的公职、公司、法律援助律师。
二、组织实施
(一)2020年度公职、公司、法律援助律师考核工作由各设立单位(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设立单位(法律援助中心)对本单位公职、公司、法律援助律师形成年度执业考核意见并确定考核结果,报所在地司法局备案,并逐级上报市司法局。
(二)公职、公司、法律援助律师的考核等次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考核结果应当结合其遵守宪法和法律、为本设立单位办理法律事务及相关工作情况综合确定。
1、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应当为“基本称职”:(1)从事有偿法律服务,在律师事务所或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兼职,未造成严重后果的;(2)以律师身份办理本单位以外的诉讼、非诉讼或其他法律事务,未造成严重后果的;(3)2020年度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或“基本合格”的。
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应当为“不称职”:(1)从事有偿法律服务,在律师事务所或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兼职,造成严重后果的;(2)以律师身份办理本单位以外的诉讼、非诉讼或其他法律事务,造成严重后果的;(3)2020年度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或“不合格”的;(4)受过刑事处罚,但过失犯罪的除外;(5)受到行政警告以上(含行政警告)处罚或行业通报批评以上(含通报批评)处分的;(6)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考核备案时间
5月1日至5月31日(节假日除外)
四、备案办理材料
设立单位(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公职、公司、法律援助律师管理的部门在收集并制作完成以下材料(包括电子版)后,按属地管理原则,前往所在地司法局办理,之后逐级上报市司法局。
1、设立单位(法律援助中心)2020年度公职、公司、法律援助律师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2、公职、公司、法律援助律师持有的《律师工作证》;
3、《申请2020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备案名单》(加盖单位公章)(附件1);
4、《山西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公职、公司、法律援助)(附件2、3、4);
5、名录格式(附件5);
因《律师工作证》“律师年度考核备案”栏已满需换发工作证书的,设立单位(法律援助中心)应先至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司法厅窗口(联系电话:0351-7731466)换领新证后,再进行考核备案。
五、其他事项
(一)为保证公职、公司、法律援助律师正常执业,请各设立单位(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公职、公司、法律援助律师管理的部门高度重视,按要求做好相关材料的准备和报送工作。
(二)公职、公司、法律援助律师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年度考核,逾期不办理者,不得执业,由所在单位将《律师工作证》交回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司法厅窗口,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注销手续;对于连续两年及以上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年度检查考核的,有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及时通报相应的设立单位(法律援助中心);对于未参加2019年度检查考核的,设立单位(法律援助中心)出具情况说明及处置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可视情况办理2020年度检查考核。
(三)已从设立单位(法律援助中心)退休、调离的人员,根据有关规定不宜担任公职、公司、法律援助律师的人员,以及设立单位(法律援助中心)不再同意其担任公职、公司、法律援助律师的人员,不必参加此次年度考核。请各设立单位(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公职、公司、法律援助律师管理的部门收缴其《律师工作证》并交回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司法厅窗口,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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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