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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妇女儿童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07-22 发布机构:体育局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妇女联合会 

           

        关于印发《妇女儿童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妇联: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妇女儿童工作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山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财预〔2015〕70号)和《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专项资金分配职责规定的通知》(晋财办〔2015〕2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妇女儿童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妇女儿童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妇女联合会

          2018年4月19日

          

          

        妇女儿童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妇女儿童工作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山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财预〔2015〕70号)和《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专项资金分配职责规定的通知》(晋财办〔2015〕2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妇女儿童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级妇女儿童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全省范围内妇女儿童工作的专项资金。

          妇女儿童工作以当地投入为主,省级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妇女儿童工作,并组织各相关部门做好妇女儿童工作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围绕妇联“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能和妇联改革需要,重点用于基层妇联组织工作需要、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性别平等,使用范围包括:

          (一)加强网上妇联建设,发挥新媒体的作用,更好服务广大妇女儿童。实现信息网络联通,确保信息安全。

          (二)开展法律维权、心理咨询服务工作,开展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咨询和宣传工作,发挥好妇联组织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和综合治理工作中的独特作用。

          (三)组织开展妇女群众性教育实践活动,引导妇女坚定理想信念、筑牢精神支柱;发挥优秀女性的感召力和带动力,不断推进巾帼志愿服务行动。

          (四)开展群众性家庭文明创建活动,在妇女和家庭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普及家庭教育知识,开展家庭教育理论研究工作,帮助和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

          (五)开展妇女重大疾病筛查救助和特困妇女儿童帮扶救助工作。配合政府部门、联合社会组织,为留守、流动妇女儿童、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切实有效的关爱服务,为其创造良好的环境。

          (六)开展妇女儿童工作调查研究,监测评估等服务妇女儿童工作项目。

          (七)妇联依法、依规,按程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项目。

          (八)建好用好基层阵地,组织开展基层妇联干部培训教育工作,夯实基层基础。加强团体会员建设,积极服务、引领女性社会组织。

          (九)组织、发动全省妇女参与经济建设,搞好城乡妇女实用技术培训;配合政府扶持农村妇女贫困人口发展生产,增收致富,帮助城镇妇女拓宽就业领域,提高就业率。

        第三章 分配方式和申报程序

          第五条 专项资金分配采取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方法。

          按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切块下达到设区的市、县(市、区),由设区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商同级妇联组织统筹安排用于妇女儿童事业发展。

          按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安排给省直部门,主要适用于省级重大妇女儿童工作项目。

          第六条 按照因素法分配专项资金时,选取的主要因素及权重为:

          (一)妇女人数因素,权重30%,具体包括各县(市、区)妇女人数指标。 计算公式:资金总额*30%/全省妇女人口数*各县妇女人口数(全省妇女人口数以最近一次山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为准)

          (二)地方财力状况因素,权重20%,是指结合上一年度各县(市、区)财政收支及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的财政分类分档情况。 计算公式:1.资金总额*20%*60%/58 (58个贫困县);2.资金总额*20%*40%/61 (61个非贫困县)

          (三)基层基础因素,权重30%,是指各县(市、区)妇联组织机构设置情况。计算公式:资金总额*30%/全省村(社区)妇联组织数+乡镇(街道)妇联组织数*各县村(社区)妇联组织数+乡镇(街道)妇联组织数

          (四)工作绩效因素,权重20%,是指上一年度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情况,其中设区的市权重为5%、县(市、区)权重为15%。

          对县(市、区)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情况依据《山西省妇女儿童工作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晋妇发〔2017〕39号),按照“投入-过程-产出-效益”四个部分绩效目标进行考核评价。其中,按照投入指标权重分值20分,过程指标权重分值35分,产出指标权重分值20分,效益指标权重分值25分。考核分为优秀(占合格县(市、区)数的30%)、良好(占合格县(市、区)数的40%)、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如若考核为不合格,则下一年度停止对该县(市、区)拨付专项资金。计算公式:优秀类(资金总额*15%/合格的县(市、区)数*1.2)、良好类(资金总额*15%/合格的县(市、区)数*1)、合格类(资金总额*15%/合格的县(市、区)数*0.8)

          对设区的市妇联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情况的考核,依据所辖县(市、区)专项资金的使用考核结果进行。考核分为优秀(4个)、良好(3个)、一般(4个)三个档次。计算公式:优秀类(资金总额*5%/11*1.2)、良好类(资金总额*5%/11*1)、一般类(资金总额*5%/11*0.8)

          省财政厅会同省妇联根据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结合全省妇女儿童事业发展和专项资金绩效考核情况,适时对分配因素及其权重进行调整。

          第七条 省妇联每年9月30日前做好下一年度因素指标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和核实工作,并提出因素的具体设置方案,经省财政厅审核后确定,作为专项资金分配的依据。

          省本级组织实施的项目,省妇联应在每年4月30日前将当年分配计划报送省财政,省财政审核后下达预算。

          省妇联将资金分配计划经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并以主要负责人签发的正式文件报省财政厅审核。

          

        第四章 拨付与使用

          第八条 省财政厅应按资金分配计划将预算下达到省级部门或各市、省直管县财政部门。

          第九条 各设区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预算文件后,应及时下达预算。各市妇联组织要及时协助督促市财政将资金及时拨付给各县,各县(市、区)妇联组织要及时将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并督促项目单位抓紧项目建设,确保项目按进度实施。

          第十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项目单位对项目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严禁随意改变专项资金支出用途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结余、结转按照《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和《山西省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晋财省直预〔2016〕40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要依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落实项目责任人,承担项目申请、实施、验收、运行等全过程的管理职责。项目实施中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确保项目质量,切实发挥投资效益。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各级妇联组织批复确定的项目规模和内容组织实施,不得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项目实行验收制度。项目结束后3个月内,项目单位应向妇联组织申请项目验收。按“项目申报法”的省级专项资金项目,由省妇联组织验收;按“因素法”下达各县(市、区)的专项资金项目,由当地县妇联负责组织验收,并将有关验收资料报省妇联备案。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妇联组织及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法》和资金管理办法做好项目组织落实,确保资金及时到位,项目按时完成,不得擅自变更资金用途,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妇联、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省妇联、省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或委托项目所在地妇联和财政部门(或评审机构)等方式,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省妇联应科学确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省财政组织审核后批复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审核未通过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资金。预算执行过程中省妇联应加强绩效监控,各市妇联要加强对各县妇联项目实施的指导、督促和检查,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对项目绩效进行自我评价,向妇联组织报告本单位绩效评价工作情况,提交绩效评价报告。省妇联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按省财政厅要求在年度结束后一个季度内提交上一年度的绩效评价报告,整改落实发现的问题。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负责审查省妇联报送的绩效评价报告,或组织实施再评价,或对重点项目引入第三方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因素。对执行中间问题较多、使用效益差的项目可在以后予以调整。

          第二十条 凡违反国家及本办法有关规定和要求,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 省妇联应按照《山西省财政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财预〔2015〕70号)规定,在门户网站或通过其他媒体渠道向社会公开省级妇女儿童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项目申报指南、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信息。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为5年。

          第二十三条 各设区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妇联可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要求,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具体实施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各设区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保证妇女儿童工作专项资金的投入,不得因省级补助而减少当地的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