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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关于印发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16 发布机构:高新区财政管理运营部

        各有关单位 

          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经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726 

         

        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应急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和使用效益,保障各项应急采购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急政府采购是指我区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直接或间接用于抢险救灾、紧急抢修、紧急救治、紧急安置、防疫和临时性救助等需要紧急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应急政府采购的适用范围: 

          (一)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所实施的紧急采购; 

          (二)因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 

          (三)突然发生,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紧急采购; 

          (四)经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认定的其他应急事项所实施的紧急采购。 

          第四条 应急政府采购遵循以下原则: 

          (一)特事特办,减少环节; 

          (二)提高效率,保证质量; 

          (三)规范运作,加强监管; 

          (四)严控价格,就近采购。 

          第五条 应急政府采购的申请、批准程序: 

          为满足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紧急采购的应急采购事项,分以下两种情形进行采购(应急救援指挥部门参照《关于调整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救援指挥体系的通知》(阳开办函202125)): 

          (一)单次或批量采购事项未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采购人书面申请所属应急救援指挥部,经指挥部研究核准后直接采购。 

          (二)单次或批量采购事项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采购人书面申请,推荐三家以上履约良好、资金实力较强、专业力量雄厚并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备选,优先选择曾经在政府采购项目中中标且履约良好的企业,经应急救援指挥部专题会议审议研究、批准后实施。 

          第三方机构服务(如:审计、工程监理等部门)由采购人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各单位要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质量。区财政将适时会同审计、纪检等部门随机对应急采购项目的实施进行抽查、审核。 

          第六条 应急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保障: 

          应急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由供应商或施工方先行组织实 

          施,区审计中心同步履行审计程序出具审计报告。财政部门根据第三方机构审定金额安排资金予以支付,质保金5%-10%,质保期一至三年。 

          400万元以上的应急采购项目,可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支付项目资金,最高不超过项目进度60% 

          第七条 应急政府采购项目,由第三方机构进行全程跟踪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工程类项目,同时委托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八条 采购当事人应及时签订、履行采购合同,并组织验收工作。 

          第九条 应急采购活动完成10日内,采购项目的采购人、 

          供应商名称、品种、数量、价格等结果,应在开发区门户网站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应急采购过程中,相关供应商应认真履行应急采购合同,不得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价格不得高于应急事件发生以前的价格水平。如有违反,一经查实,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采购人在实施应急采购活动中,要以保证国家利益、人民群众利益为宗旨,充分考虑各类应急事件的实际需要,合理规划,公平、公正组织采购。 

          第十二条 采购人对应急采购项目的有关采购文件及凭证 

          应妥善保存,并对采购情况进行统计汇总,以备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采购单位及采购人员存在 

          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纪检监察、审计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相关部门应认真查处。 

          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并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的应急政府采购事项外,其他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行为,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相关解读:关于《关于印发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