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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beat365官方app下载手机版_世界杯365网站打不开_365bet官网网址是多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0-04-24 发布机构:beat365官方app下载手机版_世界杯365网站打不开_365bet官网网址是多少大数据局

        beat365官方app下载手机版_世界杯365网站打不开_365bet官网网址是多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工信 部联装〔2018〕66 号)精神,加快推动beat365官方app下载手机版_世界杯365网站打不开_365bet官网网址是多少自动驾驶车路协 同示范区建设,规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beat365官方app下载手机版_世界杯365网站打不开_365bet官网网址是多少行政区域范围内智能网联汽车 道路测试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大数据应用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共同设立beat365官方app下载手机版_世界杯365网站打不开_365bet官网网址是多少智能网联汽 车道路测试联席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联席工作小组”),负责本办法的组织与实施;联席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大数据应用局。  

        第二章 测试管理机构职责  

          第四条 联席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部门职能分工,抓好智能网联汽车测试道路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安全掌控,并组织实施beat365官方app下载手机版_世界杯365网站打不开_365bet官网网址是多少自动驾驶道路测试的各项工作,同时协调解决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各有关事项。  

          第五条 设立beat365官方app下载手机版_世界杯365网站打不开_365bet官网网址是多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车辆、测试主体进行检测和评审,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第六条 经联席工作小组通过,可委托第三方运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承担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的组织和实 施工作,包括测试跟踪、数据采集、过程监管和结果评估等工作。  

        第三章 测试主体、测试驾驶人及测试车辆  

          第七条 测试主体是指提出智能网联汽车测试申请、实际开展测试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具备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技术研发、试验检测等智能 网联汽车相关业务能力;  

          (三)对智能网联汽车测试时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 

          (四)具有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评价规程;  

          (五)具备对测试车辆进行实时远程监控的能力;  

          (六)具备对测试车辆事件进行记录、分析和重现的能力;  

          (七)为申请道路测试的车辆购买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或者提 供交通事故赔偿保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测试驾驶人是指经测试主体授权,负责测试并在出现紧急情况时对测试车辆实施应急措施的驾驶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与测试主体签订有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 3 年以上驾驶经验;  

          (三)最近连续 3 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 12 分记录;  

          (四)最近 1 年内无超速 50%以上、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等 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无服用国家 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记录;  

          (六)三年内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七)经测试主体自动驾驶培训,熟悉自动驾驶测试规程,掌握自动驾驶测试操作方法,具备紧急状态下应急处置能力;自 动驾驶系统操作时间超过 50 小时以上;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测试车辆是指申请用于道路测试的智能网联汽车,包括乘用车、商用车辆,不包括低速汽车、摩托车,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满足对应车辆类型除耐久性以外的强制性检验项目要求;对因实现自动驾驶功能而无法满足强制性检验要求的个别项目,测试主体需证明其未降低车辆安全性能;  

          (二)具备人工操作和自动驾驶两种模式,且能够以安全、快速、简单的方式实现模式转换并有相应的提示,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将车辆即时转换为人工操作模式;  

          (三)具备车辆状态记录、存储及在线监控功能,能实时回传下列第 1、2、3 项信息,并自动记录和存储下列各项信息在车 辆事故或失效状况发生前至少90秒的数据,数据存储时间不少于3年:  

          1. 车辆控制模式;  

          2. 车辆位置;  

          3. 车辆速度、加速度等运动状态;  

          4. 环境感知与响应状态;  

          5. 车辆灯光、信号实时状态;  

          6. 车辆外部360度视频监控情况;  

          7. 反映测试驾驶人和人机交互状态的车内视频及语音监控情况;在测试过程中,能够全程对测试驾驶员疲劳状态、注意力进行监测与提醒;  

          8. 车辆接收的远程控制指令(如有);  

          9. 车辆故障情况(如有)。  

          (四)测试车辆应通过仿真测试,并在封闭道路、场地等特 定区域进行充分的实车测试,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本管理办 法测试要求及测试主体的测试评价规程,具备进行道路测试的条件;  

          (五)测试车辆自动驾驶功能应由国家或省市认可的从事汽车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验证,检测验证项目包括 但不限于(附件 1)所列的项目。  

        第四章 测试申请流程及审核  

          第十条 在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选取若干道路,经联席工作小组审议并完善相应测试基础设施之后,开放道路用于智能网联 汽车道路测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测试主体申请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资格流程如下:  

          (一)测试主体向第三方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第三方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并上报联席工作小组 审议;  

          (二)联席工作小组收到申请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召 开专家评审会进行论证;专家评审会根据申请材料,进行论证并 出具专家意见;  

          (三)经联席工作小组审议,向通过专家评审会的测试车辆 逐一颁发测试通知书(附件 2),测试通知书应当注明测试主体、 车辆识别代号、测试时间、测试路段等信息,其中测试通知书有 效期 12 个月;  

          (四)测试主体凭测试通知书及《机动车登记规定》所要求的证明、凭证,针对未登记注册的车辆,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申领试验用机动车的临时行驶车号牌;针对已登记注册的车辆,需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备行驶车号牌;  

          (五)临时行驶车号牌规定的行驶区域应当根据测试通知书载明的测试路段合理限定,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不应当超过测 试通知书载明的测试时间;已登记注册的车辆需凭借测试通知书和行驶车号牌上路测试,并严格按照测试通知书上的测试路段和 测试时间执行测试工作;  

          (六)单个测试主体首次申请道路测试车辆不超过30辆, 测试半年且无发生责任交通事故和失控状况的,可申请增加新测试车辆,具体数量和流程由联席工作小组根据道路测试情况统筹规定。  

          第十二条 测试主体提交的申请材料至少包括:  

          (一)测试主体、测试驾驶人和测试车辆的基本情况;  

          (二)属国产机动车的,应当提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但未进入公告车型的应当提供出厂合格证明和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实验室出具的相应车型强制性检验报告;属进口机动车的,应当提供进口机动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随车检验单和货物 进口证明书;  

          (三)自动驾驶功能说明及其未降低车辆安全性能的证明;  

          (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五)测试主体在封闭道路、场地等特定区域进行实车测试的证明材料;  

          (六)获得国家或者省市认可的从事汽车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自动驾驶功能委托检验报告;

          (七)测试计划表(附件 3),包括测试路段、测试时间、 测试项目、测试规程、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八)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凭证,以及每车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凭证或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赔偿保函(附件 4)。  

          第十三条 测试延期、暂停和结束  

          (一)测试主体需要延长测试周期的,在测试周期结束前10个工作日内向联席工作小组提出延期申请,同时提交道路测 试延期申请表(附件 5),延期申请时长不得超过6个月;  

          (二)当出现其他可能影响道路测试正常进行的情况时,测 试主体应当主动停止道路测试,并向第三方机构报告,由第三方 机构及时上报联席工作小组审议;  

          (三)测试周期结束后,测试主体于3个工作日内将测试标识及临时行驶车号牌上交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如需变更测试通知书基本信息的,由测试主体提交变更说明(附件 6)及相应证明材料,联席工作小组审核通过 后出具变更后的测试通知书。 

          第十五条 对于已在其他省市申领到临时行驶号牌且在有效期内的测试车辆,经联席工作小组审议同意后,出具测试通知书,在本行政区域进行测试,测试期间应按本办法规定接受监管。  

        第五章 测试管理  

          第十六条 测试车辆应当遵守临时行驶车号牌管理相关要求。未取得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上路行驶。

           测试主体、测试驾驶人均应遵守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依据测试通知书载明的测试时间、测试路段和测试项目开展 测试工作,并随车携带测试通知书、测试方案备查。 

          第十七条 测试车辆应接入监控平台,实时记录并存储车辆 运行状态、驾驶模式等相关数据。  

          第十八条 测试车辆车身在测试期间应以醒目的颜色标示 “自动驾驶测试”字样,提醒周边车辆注意。  

          第十九条 测试过程中:  

          (一)测试驾驶人应始终处于测试车辆的驾驶座位上、始终监控车辆运行状态及周围环境,随时准备接管车辆;  

          (二)第三方机构有权结合相关实际情况暂停或根据联席工作小组的要求变更、终止测试主体的测试计划;  

          (三)测试车辆不得搭载与测试无关的人员或货物;  

          (四)除测试通知书载明的测试路段外,不得使用自动驾驶模式行驶;测试车辆从停放点到测试路段的转场,应使用人工操 作模式行驶。  

          第二十条 测试主体应每 6 个月向联席工作小组提交阶段性测试报告(附件 7)。 

          第二十一条 测试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将撤销测试通知书:  

          (一)联席工作小组认为测试活动具有重大安全风险的;  

          (二)测试车辆有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逆向行驶的;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反禁止标志指示的;在导向车道内变更车 道的;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速度进行行驶的;  

          (三)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车辆毁损等严重情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判定应由测试车辆方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撤销测试通知书时应当一并收回试车临时行驶车号牌,并上交临时行驶车号牌核发地公安交管部门;未收回的,由核发地公安交管部门公告牌证作废。 

         第六章 载人测试  

          第二十三条 用于载人测试的车辆类型为乘用车。  

          第二十四条 申请载人测试需累计测试里程超过20000公里 且无责任交通事故。载人测试应在指定区域、固定时段开展。  

          第二十五条 测试主体应为参与载人测试的志愿者购买必要的商业保险,并配备有效安全措施。  

          第二十六条 测试志愿者应年满 18 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与测试主体签订责任协议。  

          第二十七条 测试期间,测试主体不得向志愿者收取费用或报酬。  

          第二十八条 首次申请载人测试车辆最多不超过 30 辆。测试半年后且无发生责任交通事故及失控状况的,可申请增加新测试车辆,具体数量由联席工作小组根据测试路段承载能力统筹安排。  

          第七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九条 在测试期间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测试驾驶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测试车辆在道路测试期间发生事故时,当事人应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车辆损毁的,测试主体应在 12 小时内将事故情况报告(附件 8)上报联席工作小组。  

          第三十一条 测试主体应在事故责任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 向联席工作小组提交道路测试交通事故分析报告或道路测试违反交通法规分析报告,未按要求提交分析报告的,联席工作小组有权调整或暂停测试主体的测试计划。  

          第三十二条 由测试车辆全部或部分责任引起人员伤亡、车辆损毁等重大事故的,联席工作小组审议后可暂停测试主体测试资格,测试主体认真进行整改,经整改满足相关测试要求后,可重新向联席工作小组申请恢复测试。  

        第八章 违规操作责任  

          第三十三条 测试主体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将取消其测试资格,并定期公布违规操作测试主体名单。测试主体自被取消测试资格之日起 1 年内不得再次提交测试申请。  

          第三十四条 测试主体应对其提交的所有材料及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法律责任。测试主体提交不实材料或者数据的,联席工作小组将取消其测试资格,并且不再接受该测试主体的相关 测试申请。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智能网联汽车是指搭载先进的车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并融合现代通信与网络技术,实现车与X(人、车、路、云端等)智能信息交换、共享,具备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功能,可实现安全、高效、 舒适、节能行驶,并最终可实现替代人来操作的新一代汽车。智能网联汽车通常也被称为智能汽车、自动驾驶汽车等。

           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包括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 和完全自动驾驶。有条件自动驾驶是指系统完成所有驾驶操作,根据系统请求,驾驶人需要提供适当的干预;高度自动驾驶是指 系统完成所有驾驶操作,特定环境下系统会向驾驶人提出响应请 求,驾驶人可以对系统请求不进行响应;完全自动驾驶是指系统可以完成驾驶人能够完成的所有道路环境下的操作,不需要驾驶人介入。  

          第三十六条 beat365官方app下载手机版_世界杯365网站打不开_365bet官网网址是多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联席工作小组负 责本办法的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