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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国有控股企业处分租赁物是否需要进场交易?
        内容 您好!请问国有控股的企业,主营是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在租赁期满后,处置(包含出售)租赁物时,是否需要进场交易?
          小陈  2023-02-15 10:32:52 
        回复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融资租赁行为不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的规范范围内。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回复日期 2023-02-15
        标题 关于国有企业商务招待对象的咨询
        内容 2020年3月,国资委印发《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规定》(国资发考分规【2020】20号),对于商务招待及商务招待对象的规定如下“商务招待是指国有企业在商业谈判或商业合作中接待客户、合资合作方、经贸联络考察团组的活动。国有企业商务招待对象不包括党政军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集团总部工作人员”。请问国有企业商务招待对象中不包括国有企业集团总部工作人员是否有更加细化的解释?因为在工作中,比如所在的单位是信托公司,属于国有企业,在商业合作中和其他国有企业集团总部相关业务部门存在相关业务合作。那么“国有企业商务招待对象不包括国有企业集团总部工作人员”这里的总部工作人员是否有明确分类,基于商务合作基础上的国有企业集团总部业务人员的招待是否属于商务招待?
          郝强  2023-02-10 10:55:14 
        回复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规定》第三条明确“国有企业商务招待对象不包括党政军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集团总部工作人员”,您提到的“基于商务合作基础上的国有企业集团总部业务人员”属于国有企业集团总部工作人员,不应作为商务招待对象。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回复日期 2023-02-10
        标题 关于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问题的咨询
        内容 关于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问题的咨询
          史志成  2023-01-31 10:20:48 
        回复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鉴于目前相关政策发生变化,资格评审工作已经暂停,我们正积极协调相关部门研究相关工作措施,进一步健全完善国有企业法务人员职业发展通道,促进法治工作人才队伍高质量发展。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回复日期 2023-01-31
        标题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是否适用于国有参股公司?
        内容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请问,该条规定的“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是否包括国有参股公司?如果包括的话,国有参股公司属于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还是属于各级子公司?
          李志宁  2023-01-28 11:09:00 
        回复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第二条的适用范围包括国有全资、控股以及实际控制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发生《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第六条相关经济行为时,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国资监管相关规定发表股东意见。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回复日期 2023-01-28
        标题 关于享受租金减免有关政策问题的咨询
        内容 若存在还未执行减免租金政策的央企或国企,承租其商铺合约正好在2022年11月份到期,不准备再续签,或准备11月份准备撤店,是否可以依据政策要求退还应减免的租金吗?
          樊红超  2023-01-18 10:28:03 
        回复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中央企业助力中小企业纾困解难促进协同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财评〔2022〕40号),承租中央企业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在2022年普遍减免3个月租金,并力争在上半年完成减免主体工作。只要是2022年当年的租金,符合减租条件,即依照文件按比例((2022年实际承租月份÷12个月)×3个月或6个月)享受租金减免政策。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如符合减租条件,但已经到期不再续租的,可按当年实际承租月份按比例享受租金减免(退还)。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回复日期 2023-01-18